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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内民办学校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的通报
[来源:]  [发布日期:2011-7-12 10:17:58]

     在全市各类学校中全面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市政府在市县区公办学校教职工普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适应投资办学主体日趋多元化与住房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为依法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平等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保护、调动民办学校教职工积极性,增强民办学校发展后劲所推出的一项重大惠民举措。为此,市政府于2010年10月中旬,专门印发出台了《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炭、教育领域职工中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朔政发〔2010〕105号),并作为市政府2010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之一。从2010年10月开始到2011年5月12日,在市及朔城区两级教育、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中心通过摸底调研、会议部署、报纸宣传、上门指导等方式,就市区范围内11所民办学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工作,并要求这11所学校于2011年6月底前全部建立。截止2011年7月4日,已有10所学校全部建立并开始正常缴存,但仍有个别学校,以各种理由拒不建立。为依法维护广大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公众知情权,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严肃性,依照国家关于信息公开和朔政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市区内民办学校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市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办学校
    朔州市二中、朔州市双语学校、朔州市理想1+1幼儿园、朔州早期学校、朔城区旭日学校、朔城区占义学校、朔城区新星学校、朔城区南峰学校、朔城区民福中学、朔城区启明星幼儿园。
    二、市区内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民办学校
    朔州市实验学校
    法定代表人:岳新海,单位地址:朔州市民福小区。
    民办学校作为社会公益类组织,其教职工队伍的稳定程度和依法办学水平,不仅关系学校自身发展,也关系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为此,我们要求至今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朔州市实验学校,于2011年7月15日前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逾期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己经建立但执行不规范的学校,要对照朔政发〔2010〕105号的有关规定,抓紧进行规范。同时,建议市区两级民办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机关,加大对上述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力度,依法保护广大教职工和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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