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朔住公字〔2020〕9号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实施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服务网点,经办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精神,积极支持帮助我市企业和职工战胜疫情,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实施阶段性住房公积金减负保障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困难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前申请缓缴2020年1月至6月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缓缴时,企业应当提出缓缴和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当明确单位和个人同时缓缴或者单方缓缴住房公积金;同时缓缴的应当明确职工个人缓缴部分的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当明确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企业当从次月起及时恢复正常缴存,并及时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三)企业申请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填写《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保障缴存职工贷款权益
对2019年12月31日以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缴存条件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办理条件时,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核定贷款额度时,上述非正常缴存月份可计入核定范围。
三、妥善处理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的贷款逾期
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支援湖北的医护人员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的借款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不做逾期贷款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同时,考虑对于支付房租有压力的缴存职工,可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四、压减证明材料,缩短办理流程
对企业和职工受疫情影响的情况认定、职代会或者工会讨论的结果等证明材料要适度从宽,灵活运用信用承诺制,以减轻企业和职工的负担。
五、畅通服务渠道
引导和鼓励企业和职工通过线上线下等多途径办理业务,同时要加强对现场办理业务的防护措施。
本通知自2020年3月10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3月6日
附件: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阶段性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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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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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 |
☐住宿餐饮☐文体娱乐 ☐交通运输 ☐制造业 ☐旅游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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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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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 |
☐未复产☐部分复产☐复产后效益下滑☐全面复产逐步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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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补)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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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开始年月 |
年 月 |
缓缴结束年月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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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期间个人缴存部分的处理 |
☐由企业代扣暂存,缓缴期满后与单位部分一同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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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期满再由企业代扣,与单位部分一同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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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结束后的 补缴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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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结束后的补缴形式 |
☐一次补缴 |
金额(小写)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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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次补缴 |
金额/次(小写)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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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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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缓(补)缴的方案已与职工进行了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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