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及还贷方式 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7-12-11 14:41:02 浏览次数: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及还贷方式
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终止执行。
二、凡申请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按月还款。中心自2017年7月系统升级后,还款日由每月的10号、20号调整为此笔贷款的放款日。如在约定还款日未还款的,系统将自动计收罚息。从2017年12月开始,凡逾期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将记入黑名单,并影响个人征信及再次使用。
三、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结算系统》的设置要求,凡用现金还贷的借款人和通过工商银行卡代扣还贷的借款人务必于12月15日前携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各自贷款发放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委托划款协议书》,以便系统自动扣款还贷,如到期仍未签约,造成逾期并进入征信系统的,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详情请登录中心门户网站www.zf365.com.cn或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