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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开展“工作秩序涣散、纪律松弛” 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14-04-18 16:09:05  浏览次数:

朔住公字〔2014〕5号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平朔公积金经办机构:
    为深入贯彻市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大会精神及落实市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根据市纪委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工作秩序涣散、纪律松弛”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朔纪发〔2014〕1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公积金系统开展该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党的各项纪律,按照中心有关制度规定和纪律要求,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树立全体干部职工忠诚、遵纪、敬业、创优、奉献的良好形象。
    二、整治范围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平朔公积金经办机构全体干部职工。
    三、整治内容
    集中整治贻误工作、自由散漫、效率低下等影响发展环境、损害中心形象的违反纪律行为。重点是:
    (一)工作时间迟到早退、窜岗闲聊、办私事、擅自脱岗,玩电脑游戏、网上购物炒股、观看或下载影视等与工作无关内容的行为;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行为;
    (三)开会时无故不到、提前离场,会场上交头接耳、打电话玩手机、扰乱会场秩序等行为;
    (四)值班期间擅离职守、不按规定上传下达,或者私自让非值班人员顶岗等行为;
    (五)闲话生非、制造传播虚假消息、泄露内部信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
    (六)不请示、不汇报、不作为、应付了事、消极怠工,以各种理由不服从管理或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行事,对下属或有工作关系的单位、个人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故意刁难等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中心要组织各科室、管理部及经办机构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章》及其他党内和行政法律法规,熟悉相关政策制度,研究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细化整治工作计划,下发整治工作通知,统一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纠。各科室、管理部及经办机构要按照整治重点内容的要求,以真抓实干的态度加强纪律建设工作的推进落实,认真查找本部门干部职工在工作纪律涣散、纪律松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一件事情一件事情整治。对于存在的问题,要严格标准、严肃纪律,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力戒形式主义、好人主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2014年4月底前形成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报中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善制度。中心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重申各项纪律要求,建立健全具体的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形成长效机制。同时要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
    (四)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科室、管理部及经办机构的工作秩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在依法依规处理直接责任者的同时,还将严肃追究负有监管职责的领导责任。
    五、机构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秩序涣散、纪律松弛”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马金强同志担任,小组成员为各科室、管理部及经办机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李文斌同志兼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中心要高度重视纪律建设工作,明确各科室、管理部及经办机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和人事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不护短遮丑。对于群众反映的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问题,必须认真调查核实。
    (二)加强教育、严格要求。中心要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党章》、党内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心有关规章制度,用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进一步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遵章守纪,做到令行禁止,以此为戒,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保持工作井然有序,杜绝自由主义现象。
    (三)加强整改、力求实效。各科室、管理部及经办机构要以真抓实干的态度加强纪律建设工作的推进落实,认真查找在工作秩序涣散、纪律松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与当前中心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逐个问题、逐件事情地落实整治。对于存在的问题,严格标准、严肃纪律,制定措施、限期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强监督、严肃问责。领导小组设立举报电话8186966,对制度纪律不落实、工作不力,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工作秩序不正常的科室和干部职工,对其负责人问责。对有职工群众反映强烈、存在问题的干部职工,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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