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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8-03-29 09:09:45  浏览次数: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各经办机构(服务网点):

  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3月28日

 

 

附件: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完善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对标“四个合格”、践行“四个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坚决纠正“四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心要严格落实“两个责任”,以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树立问题导向、突出制度治本,推动中心党风政风持续好转,营造良好从政环境,构建良好政治生态,为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和作风保证。

 

第二章  改进调查研究

 

  第三条  中心领导干部要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围绕事关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围绕影响住房公积金发展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心事、烦心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全面了解基层发展现状,详细掌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点对点帮扶,面对面解决,为基层出主意、想办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新目标新要求新思路新举措,通过多层次、全方位、多渠道调查研究,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领导干部要根据自己承担的工作每年拟订全年调研课题,报中心审定后实施。每年至少牵头主持1-2项重要调研课题。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75天,每月平均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5天,调研结束后要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第四条  严明纪律规定。调研接待坚持从简,不扰民,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和群众正常生活。不安排宴请,调研不得到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要严格食宿接待标准,一律安排工作简餐,就餐以自助为主,菜品以本地土菜为主,每人每天执行不超过80元标准,人数较少或不具备自助条件的可安排份饭。县(区)陪餐同志不超过3人。住宿一律安排在定点饭店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不得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标准不超310元/天。房间内除宾馆免费提供的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备其他物品,一律不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考察调研期间,应当按照规定主动结算食宿费用。

  第五条  联系帮扶基层。(1)坚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深入基层下访制度。每季度至少安排1天时间专门接待群众来访,每年至少参加2次下访接访活动。通过建立健全公示、听证咨询、民意调查等制度,运用微信、微博、客户端等手段,经常征求群众意见,要利用调研之机,每年至少开展1次与基层干部群众谈心活动。(2)坚持把驻村帮扶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严格落实驻村帮扶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包村领导、驻村工作队的帮扶责任,努力提高所包村村民的收入水平。领导干部对帮扶村严格按照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书要求完成包村增收目标任务,年末向市干部驻村帮扶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驻村帮扶工作情况,并接受督查考核验收。

 

第三章  精简会议活动

 

  第六条  严格会议活动审批。本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举行的重要活动,须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批准。如需市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应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并由市政府办安排通知有关领导同志参加。

  第七条  切实减少会议活动。严格控制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1次。每年年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下一年度会议计划。次年,严格按计划控制各类会议活动;内容接近、时间相近、参会范围相近的若干会议,一律实行“并会套开”或接续召开。

  第八条  从严控制会议规模。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超过120人,会期不超过半天。严格控制本系统各种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和座谈会,能用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专门召开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专题性的工作会议要重点研究工作,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大会交流发言,严格控制发言人数和发言时间。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发言要紧扣主题、紧贴实际,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少讲空话、套话。

  第十条  从严控制会议经费。会议经费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列支。机关内部会议场所能满足会议要求的,不在宾馆召开会议。会议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朔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禁止铺张浪费。严禁提高会议用餐、住宿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用餐为自助餐,一律不饮酒,一律吃家常菜。会议期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工作会议一律不摆鲜花、不制作背景板。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礼品,严禁印制各种与会议有关的台历、挂历、纪念册、画册。不配发公文包和高档文具,笔记本、笔等会议文具按需要发放。

 

第四章  精简文件简报

 

  第十一条  减少发文数量。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不得层层转发、重申已有政策条文或照搬照抄文件。对于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内容已十分明确具体,不需要提出贯彻落实措施的,不再印发文件;确需由中心提出贯彻落实意见的,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后再制发文件。

要控制印发领导讲话。领导的讲话一般不以正式文件印发。

  第十二条  压缩发文篇幅。要发短文,出精品,制发文件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简报集中反映重要工作动态、 经验、问题和意见建议等,除工作报告、规划纲要等重要文件外,文件一般不超过3500字,报送的请示一般不超过1000字,调研报告一般不超过2500字,简报一般不超过1500字,提交市委、市政府会议审议的汇报稿一般不超过2500字,参考资料和研究报告一般不超过3500字,超过的要附内容摘要。

  第十三条  规范行文程序。增强文件制发的计划性,加强对发文必要性的审核。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指令性公文。中心机关发文主办科室负责人要审核把关,由办公室主任核稿,中心主任签发。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级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当同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再上报。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一律交市委办公厅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厅文书科统一接收。

 

第五章  改进新闻报道

 

  第十四条  加强新闻宣传。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畅通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布渠道。多宣传、多解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住房公积金政策,多发反映基层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的新闻。

  第十五条  规范新闻报道。宣传报道事项由中心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在需要告知、公示阶段,朔州日报文字稿不超过10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不超过2分钟。转入常态后,文字稿不超过500字,广播电视新闻播出不超过1分钟。年度报告发布原则上不超过二分之一个版面。

第六章  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因公出国(境)限量管理。严格执行中央及省市因公出国(镜)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加强出国(境)管理。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出访计划申报审批制度,加强出国(境)活动的统筹安排,按照批准的内容、路线、日程执行出国(境)任务。

  规范外出调研活动。根据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制定年度外出调研总体方案,减少外出次数,压缩外出时间。严格控制团组人员,严格控制经费预算。单位职工外出参加学习(开会、培训、考察)由分管领导初审后报主要领导同意。中心主要领导出访的,按规定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班子成员、中心科室负责人出访要及时向中心办公室报备。

 

              第七章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车辆配备。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不得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为自己购买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公务用车固定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3年内不得重新装潢。公务用车使用8年以上或达到报废条件的,可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安排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当继续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执行。在不造成浪费的前提下逐步换乘国产自主品牌轿车和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条  加强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用车。中心办公室对单位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和调度,并建立车辆管理使用台账。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燃油详细加油登记。外出结束后,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将车辆停放在单位所在楼下,交回车辆钥匙,办公室管理人员对公出车辆车况进行检查并作记录。外事、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严格执行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不允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因私使用提供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八章  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控办公用房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办公用房。严格执行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办公用房装修应简朴庄重、经济适用,装修材料使用省内和国内材料,不得选用进口材料及高档材料,严禁豪华装修;按照经济适用原则配备办公设备,不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不得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重复装修,办公家具的更换必须达到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随意更换和添置办公家具。

  第二十二条  严格办公用房规定。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的,由主要工作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其他任职单位(兼职部门)不再安排;确因工作需要需另行安排的,须经严格审批后,由兼职(任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1个月内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要主动腾退。领导干部退休后,原单位办公用房应当在退休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腾退,原单位按规定及时收回;经组织批准到社会组织、企业等单位任职的,新任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标准内为其安排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私下交换、变相买卖,或以出租、出借等方式转让使用权。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外租(借)用办公用房,按标准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其面积应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宾馆、酒店、培训中心等场所作为办公用房,严格按照规定整改超标准办公用房。

 

第九章  严格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报批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严格接待审批控制,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活动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无接待公函、接待清单、财务票据的一律不予报销。严禁转嫁、摊派、隐匿、违规报销接待费用,严禁公款报销或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食宿标准。公务接待应在国家规定标准内安排食宿。严禁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进行公务接待活动。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自行用餐,食宿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用餐安排原则上应当以自助餐为主,15人以上安排自助餐;15人以下或不具备条件的,按标准安排桌餐。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以家常菜、地方菜为主。接待场所不准因公务接待搞重新装修、更换设施、新购用品用具等。房间内除宾馆免费提供的用品外,不得额外配备其他物品,不准摆放香烟、鲜花、水果等,不准额外配发洗漱用品。接待住宿按照财政部门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标准。

  第二十六条  切实规范公务出行。公务接待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6人及以上人员出行,以乘坐普通商务、中巴或大巴为主,车队规模一般不得超过3辆,沿途一般不得增加车辆,车上不摆放水果。

 

第十章  规范领导干部兼职

 

  第二十七条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已退休的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应经其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任职的干部,应及时将行政、工资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各种待遇。

 

第十一章  厉行勤俭节约

 

  第二十八条  严禁违规公款消费。严禁违规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严禁用公款组织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联谊活动。严禁用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礼品。严禁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变相旅游。到外地进行公务活动,住宿就餐费用由本人自行交纳,严禁将相关费用转嫁给接待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履行报告备案制度。严禁通知管理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接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等财物;严禁直接或者变相使用公款支付费用,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减免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的车辆;严禁大操大办,或者采取分期宴请、分批宴请、少报多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相关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本人年度述职述廉的内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干部福利待遇规定。严禁违反有关规定增加薪酬或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十二章  加强干部自律

 

  第三十一条  规范网络言行。领导干部严禁参与以下网络传播行为:发表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频等信息内容。

  禁止参加以下网络活动: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利用网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浏览、访问非法和反动网站。党员干部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建立群组的,应当向所在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树立良好社会形象。领导干部不得信教和参加迷信活动;不得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教势力妨碍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的实施或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得参加邪教组织及其活动;不得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要净化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凤;不得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外开会、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必须按要求请假、报备。一把手须提前1天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外出请假由办公室报市政府值班室报备。

  处级领导干部公休日离开工作地区,须提前1天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备。

  外出报备的内容包括外出人员、事由、时间、地点(外出期间如行程有变化,应及时补充报告),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科室和下属单位领导请假,需报中心批准。中心各科室其他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领导批准;2天以内,由科室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中心领导批准;请假条经领导签字批准后交中心办公室统一保管。因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及时填写请假条,应通过电话向科室领导请假,并报中心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登记备案。

  工作人员请假后,应保持通信畅通。请假结束后,要及时向请假审批领导销假。

  第三十四条  加强八小时以外管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严格执行五不准纪律;不准散布和传播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和小道消息;不准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出入各种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

  第三十五条  严守廉洁自律。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不得插手干预工程招标,领导干部不得过问非分管范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司法活功、执纪执法活动。严禁违规收受年货节礼、红包、礼金、礼品,以及银行卡、购物卡、充值卡、消费卡、会员卡、加油卡等各类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通过提货券、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方式违规收受礼品礼金,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从事古玩字画、珠宝玉石、名贵花木及其他艺术品、奢侈品收藏和交易,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出入私人会所等规避组织监督的场所。

  第三十六条  注重家庭家教家风。领导干部要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严禁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严禁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和人事安排。

 

第十三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心领导班子对全中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负主体责任,中心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责、首责、全责。要建立党组统领抓总、有关部门监督问责、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广泛监督的工作格局,形成以党风带政风促民风的浓厚氛围。

  第三十八条  中心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本实施细则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日常监督管理重点工作,作为督查考核重点内容,狠抓贯彻落实。中心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范围。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进行严肃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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