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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归集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2018-08-01 09:48:09  浏览次数:

朔住公字〔2018〕13号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归集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经办机构(服务网点):

现将《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1日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单位开户登记是指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下设的各管理部、经办机构及业务网点,以下统称为“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

  一、申请资料

  单位经办人到中心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朔州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登记表》,并准备以下资料:

  (一)单位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私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工作所在地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备案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职工工资花名表;

  (八)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携带准备填妥的上述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

  (二)中心审核通过后,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并出具《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情况核定通知书》(以下简称《核定通知书》;中心留存一份,返单位经办人一份;

  (三)单位到中心业务大厅缴存窗口办理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

第二章  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

  开户是指单位在中心办理单位开户登记后,在20日内持《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朔州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登记表》到中心办理开户及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应依据《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归集办法》)第七条规定为本单位在职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依据《归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的月缴存额。

  一、申请资料

  (一)经中心审批通过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

  (二)经中心审批通过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

  (三)经中心出具的《核定通知书》一式两份,加盖中心印章。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持上述材料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办理单位开户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账号在系统内始终唯一,是单位在中心办理各项业务的标识,关于个人账号说明如下:

个人首次开户的,按《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所载信息对个人进行开户登记,系统将自动生成个人账号,个人账号在系统内唯一。

  (二)中心前台业务人员为其办理单位开户及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工资表,中心出具的《核定通知书》一式两份,中心和单位各执一份。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成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私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工作所在地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备案合同书》及单位经办人身份证,经中心业务员查验原件后各留存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上要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章”、“业务员个人小章” ) 。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一、汇缴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月足额汇缴到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

  (一)申请资料。

  1.当月本单位汇缴人员发生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递交加盖单位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以下简称《变更清册》)。

  2.单位与中心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对账后通过电汇或网银的方式从单位对公账户将单位及个人月缴存额按月足额汇入中心的归集专户内,填写要求如下:

  (1)收款单位填写中心单位名称(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收款账户填写系统里预留的中心归集专户;

  (3)备注好汇缴单位名称及汇缴几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二)办理程序。

  1.首次办理汇缴的,单位以电汇或网银方式汇缴时,汇缴的金额、人数与开户时中心出具的《核定通知书》上汇缴金额、人数必须一致(不允许以现金的方式汇缴本单位住房公积金);

  2.非首次办理汇缴的,通过单位的对公账户把本月单位汇缴金额足额汇入中心归集专户;若单位汇缴人员有变动,须填写《变更清册》。《变更清册》一式两联,一联中心留存做业务和日后备查,一联返单位经办人;

  3. 单位经办人与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账后按上述填写要求汇缴即可;

  4.中心收到各单位汇款后,工作人员认真核对无误后及时将单位足额汇入的公积金计入个人明细账户内。

  二、补缴

  广义的补缴是指单位未按月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以及对职工漏缴、少缴的情况下办理的缴存业务。其中,单位整体未按月代扣代缴的,应按照汇缴业务办理。

  狭义的补缴是指单位对职工漏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补缴业务办理。

  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后职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单位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归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审核。

  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依据《归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核。

  (一)申请资料。

  1.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朔州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朔州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联);

  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单位持填妥的《朔州市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补缴清册》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经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补缴。办理程序与汇缴程序相同。

  《补缴清册》中“补缴原因”、“补缴月份”栏必须填写,未填写的,中心不予受理。

  如遇特殊补缴情况,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个人账户合并

  同一职工在中心系统内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将这些账户进行合并,以确保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唯一。

  职工所需合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若不一致,须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变更后再办理合户业务。

  符合上述条件的合户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中心业务大厅提取窗口直接办理合户业务。

第五章  转 移

  符合《归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或集中封存户。

  系统中身份证号有误无法办理转移的,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

  转移分为内部转移和外部转移。

  一、内部转移

  内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中心内部不同单位账户之间转移,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且已找到新单位的,必须及时办理转移。

  (一)申请资料。

  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二)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携带《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到中心缴存业务窗口进行申请;

  2.中心业务人员通过系统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转移业务。

  二、外部转移

  外部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本中心与外地市中心之间的转移,同时办理资金结算。

  外部转移分为外部转出和外部转入。

  (一)外部转入。

  外部转入是指外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中心。办理转移时,转入单位需先在中心为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转移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填好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到中心业务大厅即可办理外部转入业务。

  (二)外部转出。

  外部转出是指我市缴存职工调离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我中心的个人账户已封存转出本市的。转移职工可到转入地办理外部转出业务。

第六章  单位信息变更

  单位信息变更是指已在中心办理开户登记的单位,若单位信息中的必变更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单位地址、邮政编码、单位经办人信息)发生变化,须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一、申请资料

  (一)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变更单位名称,应提供变更后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变更单位经办人的,应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持填妥的《变更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中心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在单位填写的《变更登记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中心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

第七章  个人信息变更

  个人信息变更是指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发生变化时,需在中心系统中完成变更的一种住房公积金业务。变更时需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中心柜台办理或由单位经办人在网上业务大厅自助办理。

第八章  单位销户

  缴存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需注销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办妥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中心的审核文件,到中心为本单位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无新的接收单位的缴存职工,转入中心集中封存户,同时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

  一、申请资料

  (一)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上级部门批准文件、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公司决议、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文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持填妥的《注销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到中心办理审批;

  (二)中心审批通过后,在《注销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办理销户手续;

  (三)中心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及单位账户注销;

  (四)中心业务人员在《注销登记表》中加盖业务专用章,中心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

第九章 错缴更正

  错缴更正是指单位因以下原因造成职工住房公积金多缴,需要进行纠正的业务,不包括经查实属于单位违规多缴的情形。

  (一)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

  (二)单位核定错误;

  (三)单位重复补缴;

  (四)其他原因造成多缴。

  根据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规定,单位办理错缴更正时,必须事先向职工个人说明情况,并征得个人同意,由中心统一审批,并采取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一、申请资料

  (一)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错缴更正申请表》(以下简称《错缴更正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多缴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相关说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向职工说明情况,填写《错缴更正申请表》,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中心办理错缴更正审批手续;

  (三)中心审批通过的,单位经办人持证明材料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变更业务;

  (四)中心业务人员审核证明材料无误后,办理错缴更正业务,将多缴的住房公积金以转账方式划入单位账户;

  (五)单位经办人为少缴职工办理补缴业务。

第十章  降低比例缴存、缓缴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归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

  (一)单位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会议或工会讨论通过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的决议。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持上述材料到中心办理审批;

  (二)中心审批通过后,在《降低比例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上签字盖章,中心留存一份,返单位一份。

第十一章  年度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时间为每年7月份。单位在每年核定期间,要完整填报本单位本年度的《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申请审批表》、《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表》、职工工资表,以确定本年度的月缴存额。

  单位在核定时,应如实填写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不得瞒报、错报。经核定的月缴存额,一年内不能变更。核定的月缴存额应经职工本人认可,核定后,若发生相关的缴存金额纠纷,由单位承担责任。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确定,应以上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职工月均工资计算(有缴存额上限的应执行缴存额上限政策),本年度内工资调整不影响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一、申请资料

  (一)单位经办人到中心大厅缴存业务窗口领取或在中心网站下载《朔州市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申请审批表》、《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表》(一式两份)并拷盘;

  (二)准备职工工资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员持以上材料到中心业务大厅缴存窗口办理核定业务,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

  (二)中心部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提出复审意见并出具《核定通知书》;

  (三)中心业务人员根据《核定通知书》为其办理基数调整变更及汇缴业务;

  (四)《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表》、《核定通知书》中心、单位各留存一份,《朔州市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申请审批表》、职工工资表中心留存。

第十二章  结息、对账、查询

  一、结息

  中心对开户职工存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自到账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息。每年6月30日中心进行年度结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按年度结息,利息转入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上年结转和当年归集的均按一年期利率计息。如遇国家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时,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二、对账

  依据《归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心每年应与缴存单位及职工对账。中心于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单位经办人便可以在网上自助办理对账业务。

  三、查询

  职工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及本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明细时,可通过以下方式:

  (一)柜面查询;

  (二)网站查询;

  (三)12329服务热线查询;

  (四)中心业务大厅自助查询终端查询;

  (五)支付宝查询;

  (六)微信查询;

  (七)手机APP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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