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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山西省二OOO年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2009-09-10 11:15:29  浏览次数:

晋政办发[2000]19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订的《山西省二OOO年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二OOO年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00年2月28日)

    2000年,是我省产业结构调整起步之年,也是全省城镇建立和实施新的住房制度的关键一年,做好本年度的房改工作,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2000年,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 导思想是,以启动住宅消费为中心,以全面建立住房新体制为目标,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为重点,促进城镇住宅建设,改善居民的住房条件,有效拉动经济增长。围绕这一指导思想,现就全年深化房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
    各地市要将建立和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全国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的战略措施,全面建立,认真实施。
    (一)省直机关和太原市及条件具备的市、县要在一季度出台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并开始实施。
    (二)其他市、县要在二季度出台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
    (三)地级城市和地区所在市,在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方案时,须将下列有关文件一一上报:
    1 、本地市的无房户和不达标户摸底统计汇总表;
    2、住房补贴资金需求量和筹集资金办法;
    3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使用拨付管理办法。
    (四)企业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从大局出发,予以高度重视。针对企业的具体情况,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上半年省出台《企业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指导意见》。
    二、继续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
    出售公有住房是提高住房商品化程度的前提,是盘活存量,激活市场,优化住宅资源的关键 。2000年,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除国家有明文规定及地方政府明确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其它均须向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和正常调离的非本单位现住户出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附加不合理条件拒绝现住户购买公有住房。
    (二)对国有单位之间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原则上由现管房单位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并经批准后,可按房改政策规定办理出售手续。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帐户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明晰后,再转至原产权单位。
    (三)公有住房出售价格,2000年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取消现住房5%折扣。1999年4月30日前,售房单位已申请出售并经房改部门受理评估的公有住房,要抓紧时间,尽快办理售房手续。
    (四)对职工已按标准价购买的住房要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售房当年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后,住房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五)妥善处理好公有住房出售中的遗留问题,加快《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工作。(六)出售公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 单位公有住房售房款帐户。本《意见》下达之日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的事业 单位及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过去节余的售房款及新增售房款,除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基金外,余额全部纳入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不得再挪作他用。过去有违反规定使用售房款的,要严肃处理,限期归还。
    三、住房公积金要努力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各地要认真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00年,真正使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各地、市、县要按照《条例》精神,统一将原住房制度改革领导组更名为住房委员会, 并吸收工会代表和专家参加。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 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委员会要制定章程,不仅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决策,而且要对住房制度改革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各地、市、县房改办仍为住房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房改办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归口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二)根据《条例》规定,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在2000年6月底前经地区行政公署或市政府审核,并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余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作为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纳入统一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地(市)确定。
    (三)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权力和职责,依法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归集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归集率。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消费作用。
    2、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具体办法,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持住宅消费。
    四、加快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进程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晋政发[1998]23号)要求,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对公有住房要适当提高租金,今年租金标准要达到双职工家庭收入的10%,各地要依据1999年的职工工资为基准,做好租金标准的测算工作,待国家下发《关于加快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意见》后执行。
    五、严格房改政策方案的审批程序
    房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保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严肃性和各地之间的平衡性,必须严格审批程序。 
    (一)各地有关部门制定的房改配套文件,必须商同级房改主管部门同意后颁发。
    (二)各地级市和地区所在市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必须按已颁布的文件规定,报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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