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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9-09-10 11:15:52  浏览次数:

晋财综字[1999]76号

各地、市财政局,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59号 )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于每年的1月10日之前,将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3月底之前将年度预算批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机构要在每年的6月底和9月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当年预算执行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开设专户管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必须全额存入指定的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管理。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60%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省公积金管理机构也应将下级上交的增值收益的60%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年度终了前,将下年的管理费用预交同级财政专户,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同级公积金管理机构,严格按规定管理公积金、增值收益及管理费用等收支活动,对存在的违纪或违法问题限期予以纠正,按规定严格进行处理。
六、我省以前凡有与本办法抵触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以本办法有关规定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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