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释义 > 支取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

2014-10-23 08:58:21  浏览次数:

答: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以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价值,发挥其作用的行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般基于以下三类情况:
    一是用于住房消费的提取,主要包括:(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包括“奖励性提取”的);(3)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4)用于支付房租的。
    二是丧失缴存条件的提取,主要包括:(5)离休、退休的;(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2年的;(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9)调离且户口在朔州市行政区域外的;(10)出境定居的;(11)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三是特殊原因的提取,主要包括:(12)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因重大疾病或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3)职工生活困难,有相关部门办理的特困证明的。
    当职工符合上述(1)至(12)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注: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的期限:缴交30%(90㎡(含)以下住房的为20%)的首期付款(先取后贷除外)并与售房单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到缴清房款之间,一般情况是购房行业一年之内。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晋ICP备1100058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