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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2012-07-24 17:58:55  浏览次数:

朔住公字〔2012〕9号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平朔公积金经办机构:
为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六个一”活动精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加快改善职工居住条件,更大地满足广大缴存职工不断增长的住房贷款需求,根据目前我市职工工资收入状况和商品房平均价格上涨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相关规定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朔住管字〔2009〕1号)规定,最高贷款限额30万元不变。
二、一个家庭双方(夫妻、直系血亲)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5万元调整为20万元;单身及单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其中,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也可作为共同偿还人。

三、单笔最高可贷款额度。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90平米以下的不超过房屋总价的80%);二套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二手房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
  四、职工家庭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五、各县(区)及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购买住房的或异地缴存公积金(全省范围内),本地购买住房的,统一依照本规定执行。
  六、放宽自然人担保条件的限制。以自然人作担保的,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能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原规定执行。
  八、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十、本通知由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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