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 市政策规定

关于明确2012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0-11 14:57:28  浏览次数:

朔住公字〔2012〕3号

市直、平朔、驻朔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使2012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缴存基数调整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时间的安排
  按照《关于明确201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朔住公字〔2011〕11号)的要求,已经有43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重新核定了缴存基数,今年不再另作调整。其他市直企事业单位以及驻朔各单位上半年统一安排在四月二十日前办理核定手续,下半年统一安排在七月份进行核定。凡在七月份未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本年度内一律不再作调整,继续执行上年度缴存基数。
  二、关于新基数执行的时间
  市直、平朔及驻朔各缴存单位一、二月份仍按旧基数缴存,三月份开始执行新基数。
  三、关于“限高保低”问题
  2012年应继续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缴存比例单位、个人分别不超过12 %,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9671元,最低不低于1934元。
  四、关于按月缴交问题
  各缴存单位在2012年3月31日前务必将今年一季度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到位,并从四月份开始严格执行按月缴交。凡不能实行按月缴交的,中心系统将自动跟踪锁定,届时欠缴单位的职工将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晋ICP备1100058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