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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2年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10-11 15:00:08  浏览次数:

朔住公字〔2012〕2号


各县(区)推进住房公积金工作领导组、县(区)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现将2012年我市六县(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及比例
  缴交基数按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建金管字〔2007〕390号)规定执行,即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不含独生子女补贴)作为缴交基数,各企业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交基数。缴交比例从2012年1月起,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怀仁县要与市本级执行统一的缴交比例,即个人10%,单位12%;应县、右玉县分别按个人8%、单位8%执行。
  二、关于核定时间的安排
  今年的核定工作集中在两个时间段进行,即上半年统一安排在3月份,下半年统一安排在7月份。
  三、关于新基数及比例的执行时间
  各县(区)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统一从2012年1月开始严格执行新的缴交基数及比例。在3月份核定的企业,1、2月份仍按旧基数及比例执行,从3月份开始按新基数及比例执行;在7月份核定的企业,上半年仍按照旧基数及比例执行,从7月份开始按新基数及比例执行。凡在规定的核定时间未核定的,本年度内一律不再作调整,继续执行上年度缴交基数及比例。由于我市统计部门相关数据未确定,可能导致企业未能按时办理核定手续,因此各企业应从新基数及比例调整当月开始执行新基数及比例。
  四、关于“限高保低”和按月缴交问题
  2012年继续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最高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各缴存单位务必在2012年3月25日前将今年一季度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到位,并从4月份开始严格执行按月缴交。凡不能实行按月缴交的,中心系统将自动跟踪锁定,届时欠缴单位的职工将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五、关于核定手续及缴存档案建立问题
  六、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在办理核定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市中心统一要求履行核定手续(缴存单位提供《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调整表》、《职工工资花名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为各缴存单位开具《核定通知书》)。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档案中没有开户资料的单位,各管理部应要求缴存单位提供《单位成立批准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单位法人身份证、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缴存档案不齐全的单位,各管理部要按市中心统一要求完善缴存档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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