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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10-23 15:57:33  浏览次数:

朔住公字〔2012〕16号

关于印发《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平朔公积金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增加借款职工个人可支配资金能力,现将《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
            2、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申请审批表;
            3、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书。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提高城镇职工居住水平,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压力,增加借款职工个人可支配资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冲还贷”的含义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委托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 心”)采取系统自动扣划方式,将借款人(配偶、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资金,直接冲还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
  二、“冲还贷”的种类
  (一)逐月冲还贷款本息(简称“月冲”):每月直接从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归还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一次性全部冲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使用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全部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冲还贷”的对象及条件
  “冲还贷”对象是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贷款本息的借款人。申请“冲还贷”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或其配偶、直系血亲)及所在单位原则上要按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信誉良好,申请“冲还贷”时没有逾期情形发生;
  (三)借款人申请逐月冲还贷款本息时,必须按月还款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夫妇双方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冲还12个月以上,冲还后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可为零;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时,可申请使用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还款必须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冲还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可为零。
  四、“冲还贷”扣划方式、额度、顺序及时间
  (一)扣划方式
  按照借款人选择的“冲还贷”种类,经中心审批同意,从借款人、配偶或其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扣划资金用于偿还其贷款本息。
  (二)扣划额度
  1、逐月冲还贷款本息:以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分别逐月整期扣划(即当月应还贷款本息之和)。借款人或其配偶任一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满足扣划额度时, 经申请系统自动扣划。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不累加冲还。
  2、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冲还金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息之和。
  (三)扣划顺序
  (四)扣划时间
  1、逐月冲还贷款本息:在申请办理“冲还贷”业务后,每月25日系统进行扣划(遇节假日顺延)。
  2、一次性冲还全部贷款本息:每月1—20日申请办理和系统冲还扣划,当日业务及账务当日结清。
  五、“冲还贷”的办理
  符合上述“‘冲还贷’对象及条件”的借款人,可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等资料,向中心提出“冲还贷”申请,填写《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申请审批 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签订《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经中心审批同意后,按照规定的扣划时间系统开始扣划。
  六、变更与终止
  (一)在委托“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若变更“冲还贷”业务,必须提前30天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朔州市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变更表》,进行“冲还贷”变更。
  (二)逐月冲还贷款本息时,当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冲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时,“冲还贷”暂停扣划。
  (三)“委托协议”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自行终止。若借款人或其配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1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销户、封存、冻结等情况;
  2借款人连续逾期3期(含3期)或累计逾期6期(含6期)以上。

  七、责任和义务
  (一)在 “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应及时了解本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还款账户资金情况,若借款人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时,应主动向银行还款账户内存入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继续正常偿还贷款,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责任,全部由借款人及配偶承担。
  (二)在“冲还贷”执行期间,借款人或其配偶“冲还贷”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办理相应信息的变更手续,若因借款人或其配偶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的“冲还贷”扣划等责任,由借款人或其配偶全部承担。
  (三)“冲还贷”操作发生差错的,中心和借款人及配偶均有义务进行纠错。
  (四)在 “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或其配偶不得采取“委托协议”约定之外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跨地市转移、销户等相关业务。若确需办理,必须向中心提出 申请,并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由于不可抗力或非中心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上述“冲还贷”业务的,中心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冲还贷”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中心则按新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八、附则
  (一)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在市区范围内试行。
  (二)本规定由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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