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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201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6-05 15:42:50  浏览次数:

朔住公字〔2013〕6号

各县(区)、市直、平朔、驻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使201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调整缴存基数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定时间的安排 
  按照《关于明确201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朔住公字〔2011〕11号)的要求,全市已有49家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重新核定了基数,今年不再另作调整。其他市直企事业单位以及驻朔单位上半年统一安排在6月20日前办理核定手续,下半年统一安排在七月份进行核定。凡在七月份未核定缴存基数的单位,本年度内一律不再作调整,继续执行上年度缴存基数。凡涉及“限高保低”政策的单位,2014年统一安排在七月份调整基数,上半年执行上年度缴存基数。
  二、关于新基数执行的时间
  各县(区)、市直及驻朔单位在新基数核定前按旧基数缴存;平朔各缴存单位上半年仍按旧基数缴存,七月份核定后开始执行新基数。
  三、关于“限高保低”问题
  2013年应继续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市直、驻朔各单位缴存比例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均不超过12 %,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10992元,最低不低于2198元;平朔各缴存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其他各项社保基金缴交基数执行省社平工资。

  四、关于按月缴交问题
各缴存单位在6月20日前务必将今年一、二季度住房公积金足额缴存到位,并从七月份开始严格执行按月缴交。凡不能实行按月缴交的单位,中心系统将自动跟踪锁定,届时欠缴单位的职工将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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