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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煤炭、教育领域职工中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见

2014-05-07 10:25:24  浏览次数:

朔政发〔201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朔各有关单位:
  在全市煤炭企业和各类学校中全面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今年市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是继2007年县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启动之后所推出的又一重大措施。为确保这一工作任务如期完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县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朔政发[2007]31号)、《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县区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意见》(朔政发[2007]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分阶段推进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的总体部署,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在煤炭和教育行业职工中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是城镇职工住房权益的主要实现形式,也是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我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5年来,这项制度已基本覆盖了市、县区(包括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公办学校等)国有单位的所有正式职工,其中相当数量的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解决了住房问题。近年来,受高房价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迅速发展的影响,城镇各类职工要求改善住房条件的愿望更加强烈,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一背景下,在煤炭和教育两大行业率先实现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是市政府适应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投资办学主体日趋多元化新形势下推出的一项重大惠民举措。煤炭和教育行业职工所占比重较大,率先全面推行具有重要示范意义。它有利于依法保障上述行业中其他各类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职工积极性,构建和谐的单位内部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分配公平正义,增强缴存职工的归属感、平等感,留住和吸引各类人才,增强各类主体的发展后劲;有利于创造平等的竞争条件,促进各类主体平等竞争;有利于通过住房公积金实现缴存职工住有所居,增强制度吸引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严格把握各项政策,努力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住房公积金涉及群体广泛,政策性强,要在实施中严格把握好以下各项政策。
  (一)严格执行规定的缴存范围。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成立但尚未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煤炭生产、运销、加工企业和依法取得办学资格的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上述用工主体以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各类在职职工、以及公办学校中因各种原因尚未建制的各类职工,都应依法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严格执行规定的缴存基数。根据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晋建金管字[2007]390号)规定,缴存基数执行标准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同时要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即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上一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严格执行规定的缴交比例。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和个人缴交的比例,可在5%—12%的区间内由缴存单位结合实际进行确定,但属于同一整合主体的煤炭生产、运销、加工企业应实行同一比例;民办学校、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从单位补贴与个人缴交各5%的比例起步,以后根据全市统一规定,按年度逐年进行调整。
  (四)严格执行规定的缴交时间。在缴交时间上,统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对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取按年或按月的方式予以补缴。
  三、加强领导,严肃纪律,确保在年内实现全覆盖
  (一)明确责任主体。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住房公积金是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不断推进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是县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县区政府作为制度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协调辖区内的各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负起责任,确保上述目标在年内如期实现。
  (二)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煤炭和教育两大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涉及煤炭、教育、财政、审计、工会、人社、监察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要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总体组织协调下,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煤炭、教育部门要督促各类主体严格执行上述政策,人社部门、工会要将此列入劳动合同与作为职工维权的重要内容,财政、审计部门要监督各类主体的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县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行政效能监察,保证政令畅通,切实维护上述职工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指导,定期向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报告或通报进展情况。
  (三)严肃政策纪律。各类缴存主体要严格执行上述各项政策,做到应建尽建。严禁有意缩减缴存职工范围、压低缴交基数、降低缴交比例、缩短应缴交时间,损害职工利益。对能建不建、有意拖延等恶意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和缴存主体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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