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通知
朔住公字〔2011〕31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有关家装企业:
为推进“自然、生态、现代、宜居”幸福新城建设,支持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改善居住条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根据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我中心决定正式开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业务。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装修自有产权并用于自住的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装修贷款。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贷款时缴存正常;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申请贷款时未为他人提供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
(三)具有与正规室内装饰企业签订的正规装修合同;
(四)自筹资金不低于装修费用的40%;
(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七)符合《朔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装修费用的60%。其中:
(一)所装修的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的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米(含)以上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已经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并尚未还清的,也可执行上述标准,但以新申请的装修贷款与原购房贷款余额合并计算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央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最长期限调整为2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男65周岁,女60周岁)。
六、贷款基本资料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及户口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单身的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婚姻信息证明);
(三)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四)住房装修合同、装修概算书及相关资料(资料有效期限一年);
(五)不低于装修费用40%的装修收据或发票;
(六)申请人(含配偶)的《房产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书》;
(七)房屋装修实地查勘报告及现场调查意见;
(八)《朔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它资料。
由个人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并加带复印件。
七、贷款划拨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借款人同意,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将贷款直接划转到装修公司账户。
八、装修企业的认定
(一)具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我市室内装饰主管部门确认的室内装饰资质证书;
(三)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有合作协议或进行过备案登记。
九、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朔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