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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套数查询办法的通知

2011-07-11 10:17:06  浏览次数:

朔住公字〔2011〕33号

各县区管理部、个贷中心、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差别化信贷政策,市政府办公厅于2011年3月29日专门印发出台了《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朔政发〔2011〕17号),并就住房套数查询的方式作了详细规定。但由于我市各级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房屋登记信息 系统,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住房套数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市区内两级房管部门同时管理产权产籍的 状况,更给申请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促进诚信社会建设,方便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 务,全方位提高我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地的做法,现就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查询办法 作出如下调整:
    一、自发文之日起,不再要求申请人家庭提供由各级产权产籍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套数查询证明。
    二、查询办法调整后,借款申请人家庭的实有住房套数情况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家庭实有住房套数诚信保证书提供,并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借款申请人如未按实际提供住房套数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一经查实,根据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有关规定,贷款利率提高至1.1倍或视情况追回贷款,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受托银行的查询仍执行原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朔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家庭实有住房套数诚信保证书》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家庭实有住房套数诚信保证书

朔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已阅读并熟知相关法律规定,并代表本人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作如下保证:
    一、属本人及家庭成员所有的住房套数为     套;
    二、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住房情况及相关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人如提供虚假住房情况和证明材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退还已经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保证人签名(食指印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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