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已建制单位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安排意见
朔住公字〔2011〕3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我市自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16年以来,这项制度已基本覆盖了市、县(区)国家机关、事业、大型企业单位,部分非公企业及民办学校也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自 2008年国家有关部委开展住房公积金专项治理以来,我市一直将缴存政策的规范执行作为归集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各单位在规范执行缴存对象、基数、比例、 按月缴存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对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部分已建制单位、特别是企事业单位中,仍存在漏缴、少缴、欠缴等不规范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述职工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已建制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行为,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我中心决定在全市已建缴单位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工作的政策依据
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政策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建设部等7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保〔2008〕93号)、《朔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 明确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交比例等问题的通知》(朔政办发〔2007〕30号)及《关于明确2011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朔住公字〔2011〕11号)。
二、自查自纠的对象
我市辖区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所有单位,重点是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自查自纠工作重点
(一)缴存对象:
单位是否为所有在职职工(指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含所有正式、临时、聘用及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基数:
执行标准是否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时严格执行“限高保低”政策;
(三)缴存比例:
市直属单位是否按照个人10%、单位12%执行;朔城区、平鲁区、山阴县及怀仁县是否按照个人不低于8%、单位不低于10%执行;应县、右玉县是否按照个人、单位不低于7%执行;
(四)按月缴存情况:
单位是否能做到按月正常缴存;
(五)个人信息采集的全面性、准确性:
新建制单位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否全面、准确;
(六)住房公积金挪用情况:
单位是否有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七)基数调整:
单位每年是否能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为职工办理基数核定手续;
(八)管理情况:
单位是否明确负责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领导;单位是否明确具体经办部门,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是否相对稳定。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自查自纠工作从2011年8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8月2日—8月10日)。
由各缴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梳理排查阶段(8月11日—8月31日)。
各缴存单位对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就上述自查自纠工作的重点进行认真排查梳理,针对本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办法;
(三)问题解决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各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解决;并将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于9月30日前报我中心或各县区管理部。根据各单位实际缴存情况,我中心将联合市总工会、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重点深入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单位进行检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我中心将各单位缴存政策规范执行情况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规范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附表:《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